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差不多国务院接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辟布)
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都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是重要民生工程和进展工程,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都市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有效投资、扩大国内需求,对推动都市更新、满足人民群众美好日子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进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进展理念,统筹进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加快推进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都市安全韧性,促进都市高质量进展,让人民群众日子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原则。
——聚焦重点、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加快更新改造都市燃气等老化管道和设施;聚焦重点,排查管理都市管道安全隐患,马上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都市燃气管道等,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可持续进展。
——摸清底数、系统管理。全面普查、科学评估,抓紧编制各地点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坚持目标导向、咨询题导向,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系统开展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因地制宜、统筹施策。从各地实际出发,科学确定更新改造范围和标准,明确目标和任务,别搞“一刀切”,别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新改造;将都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统筹推进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与市政建设,避免“马路拉链”。
——建管并重、长效治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全过程治理,确保质量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完善治理制度规范,加强都市燃气管道等运维养护,健全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在全面摸清都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立即规划部署,抓紧健全习惯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开展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完全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抓紧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二、明确任务
(一)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别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都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
1.燃气管道和设施。(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别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别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经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别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经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别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咨询题,经评估别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2.其他管道和设施。(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咨询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3)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咨询题的其他管道。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二)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各地要依照本地实际,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都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都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标准,参照以上原则确定。
(三)组织开展都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普查。都市政府统筹开展都市燃气管道普查,并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充分利用都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地下管线普查及都市级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都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同步推进都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普查,建立和完善都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治理信息平台,充实都市燃气管道等基础信息数据,完善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信息底图。
(四)编制地点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结合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省级政府要催促省级和都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分不牵头组织编制本省份和本都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各都市(县)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打算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国家“十四五”重大工程,各地要同步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省级政府要催促省级和都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同步组织编制本省份和本都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打算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主动与都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促进都市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三、加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压实都市(县)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难题。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专业经营单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实施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都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治理和监督,明确别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都市燃气管道等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
(三)同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完善燃气监管系统,将都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实现都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点可将燃气监管系统与都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治理信息平台、都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都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提高都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四)加强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都市(县)政府监管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鼓舞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治理。关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建立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点财政资金可赋予适当补助。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要按照竭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加大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入。将符合条件的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别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点政府隐性债务。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对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赋予适当投资补助。
(三)加大融资保障力度。鼓舞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辟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依照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都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别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各地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治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快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都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截了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舞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鼓舞并加快核准规模较大、监管体系健全的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验检测。
(二)切实做好价格治理工作。都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依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方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思考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以后监管周期进行补偿。
(三)加强技术标准支撑。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加快修订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完善都市管道安全保障与灾害应急治理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各地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标准。
(四)强化市场管理和监管。完善燃气经营许可治理方法等规定,各地立足本地实际健全实施细则,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治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进展。
(五)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治理。研究推动地下管线治理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都市燃气管道等建设、运营、维护和治理。推动有关地点加快燃气等管道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治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别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都市管道保护突出咨询题。
(六)强化组织保障。省级政府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加强都市地下管线建设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推进都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地区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统筹指导,明确都市(县)政府责任,加快推动相关工作。都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都市各类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总体责任,要紧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进一步加强对都市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统筹治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好相关工作的催促落实。各有关方面要加强都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