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35万找人跟妻子假结婚

时间:2023-02-08 14:04:27 推荐 361

假结婚通俗来说,算是指男女双方为了达成其他目的,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约定婚后不共同日子,据悉男子花35万找人跟妻子假结婚,这是如何回事呢?假结婚是否构成诈骗呢?和腾阅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男子花35万找人跟妻子假结婚

梁先生为了让妻子和女儿取得北京户口,花费15万与姜女士签订了《托付协议书》,户口没有在约定的时刻内办成,梁先生起诉姜女士要求退还15万元并支付利息。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判决姜女士退还梁先生15万元,驳回梁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5月,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姜女士,姜女士答应能够经过结婚的方式办理北京户口,双方签订《托付协议书》约定梁先生给姜女士费用35万元,付款方式为办理结婚手续及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同时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办理期限为三年半,如未能办成则全额退还所有款项。

协议签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姜女士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姜女士庭审中表示,收到的15万元中仅有4万元自己留下了,其余都给了不同的人用来办理落户事宜,故仅接受退还4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托付协议书》的目的是经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一方面,该合同欲利用国家户籍治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而户口治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治理的基本政策,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扰乱了户籍治理秩序。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与案外人即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以“假结婚”获取的结婚证达到办理户口的目的。尽管结婚目的并不妨碍婚姻效力,但婚姻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牟求相关权益的工具,“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托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姜女士收到15万元后的去向与梁先生以及其与梁先生签订的《托付协议书》无直截了当关系,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思考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关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婚姻诈骗构成刑事犯罪吗

1、经过假结婚实施诈骗的,是骗婚的行为,假如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就会构成诈骗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尽管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普通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截了当有意,同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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