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手规范网络主播 三十一种行为别得浮现
科技日报记者张盖伦
6月22日,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了解到,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文旅部共同制定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以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进展。
《行为规范》界定,经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也参照本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指出,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关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行为规范》明确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别得浮现的行为,共有31条,如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别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不、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卑视;对社会热点和敏感咨询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创造舆论“热点”;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和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等。
《行为规范》指出,对浮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咨询题性质严重、多次浮现咨询题且屡教别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别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别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治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