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不得突破“私募”底线

时间:2023-06-13 17:44:54 推荐 502

(记者 昝秀丽)最高检6月13日消息,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咨询时表示,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与公募活动存在明显区别。基于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和风险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私募的对象、方式、收益分配规则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突破“私募”底线。

上述负责人指出,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答应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方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募集资金过程中并且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治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对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差不多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上述负责人指出,投资私募基金要求投资人具有更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从办案事情看,有的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性质、风险及其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等还存在含糊认识。希望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予以高度关注,提高识别防范能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更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共同维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进展。

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