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 “23条”政策措施出台
中国证监会10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围绕八个方面,提出23项具体措施。
证监会表示,若干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总体思路和政策举措,是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政策文件。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强化工作协同,推动若干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压实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与服务的主体责任,引导经营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若干意见提出,经营机构要做实做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将投资者教育嵌入业务流程。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投资者深入讲解业务规则,阐明重要合同条款,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增强投资者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针对部分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诉求不重视、处理不到位的情况,若干意见提出,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督促经营机构将健全完善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与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有机衔接,做好投诉源头治理,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若干意见要求,把保护中小投资者贯穿至经营机构的业务流程和合规管理中,从源头上为投资者构建起一道牢固的保护屏障,促进经营机构心系投资者,善待投资者,真心实意当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看门人”和“守护人”。
更好发挥投保机构职能作用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从事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通过支持诉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方式,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9月,投服中心累计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90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9件、另外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4件,支持6万余名投资者获赔约28.95亿元;累计提起股东代位诉讼11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约11.5亿元。
随着中小投资者的法治观念与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为满足中小投资者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巩固、深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的观念,有必要更加充分地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对此,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举措:丰富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具体场景,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程序中,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申报民事赔偿债权、参与表决;强化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丰富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等制度实践,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解读,引导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权、依法行权、理性维权;要求投资者保护机构向上市公司发出质询函或者提起相关民事赔偿诉讼时,依法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告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有关信息,以便中小投资者及时知悉投资者保护机构正在开展的行权、维权活动,从而为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保机制
若干意见对健全退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作了规定。
一方面,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若干意见提出,督促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同时强化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控,防止非理性炒作公司股票。
另一方面,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若干意见提出,引导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或者其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弥补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加强相关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衔接配合,合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若干意见提出,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同时,为强化对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若干意见提出,发行B股的公司拟通过全面要约收购或者股东会决议主动终止B股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购人或者有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开立B股临时账户。
中证金融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潘宏胜表示,若干意见的监管原则非常明确,即对上市公司不管是主动退市还是强制退市,都要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也就是说从风险提示到异常交易监管,再到责任追究以及后续的权益保障,每个环节都不放过、都不放松,其目的就是要让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在退市过程中得到全方位的保障和保护。
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