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提供人脸生成等服务应进行显著标识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治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深度合成技术快速进展,在服务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并且,也被一些不法人员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妨碍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台《规定》,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健康进展、提升监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规定》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导向要求。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明确国家和地点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深度合成服务的管理和相关监督治理职责,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地点相关部门的监督治理职责。明确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总体要求。鼓舞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的普通规定。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治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制定公开治理规则、平台公约,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深度合成内容治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和申诉、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安全治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相关事情。
《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数据和技术治理规范。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加强训练数据治理和技术治理,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添加不妨碍使用的标识。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应当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开展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发现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能够按照职责依法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服务等措施。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相关用语的含义。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并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深度合成服务管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推动深度合成技术的依法、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防范化解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风险,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进展,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来源:中国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