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25年的嫌犯曾经过整容逃避追逃

时间:2022-12-29 13:20:45 推荐 511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因为胆怯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逃走,事实上算是躲避法律追究,据悉潜逃25年的嫌犯曾经过整容逃避追逃,这是如何回事呢?畏罪潜逃是什么意思呢?和腾阅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潜逃25年的嫌犯曾经过整容逃避追逃

2022年12月22日,依照省追逃办的统一部署,在温州市追逃办的协调指挥下,乐清市追逃办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成功追回潜逃25年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陈伊乐。这是我省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的又一重要成果。

陈伊乐,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案发前系中国建设银行乐清市支行北白象办事处琯头储蓄所代办员,因涉嫌贪污罪于1997年4月14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体制改革后,该案移交至乐清市纪委监委办理。

12月22日,潜逃25年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陈伊乐成功归案。

陈伊乐潜逃后,经过整容、洗白身份、迂回逃窜等方式长期逃避追逃。乐清市追逃办坚持不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陈伊乐案件挂牌督办制度,非常是在监察体制改革后,乐清市追逃办加大工作力度,抽调精干力量组建追逃专班。

在温州市追逃办的协调支持下,与公检法机关深度协作联动,一体推进信息梳理和基础排摸,成功锁定了陈伊乐的藏匿地方并将其抓捕归案。

陈伊乐的落网归案,彰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不管腐败分子逃亡时刻多长,藏匿地方多深,高悬的追逃利剑都可不能放过。

那些心怀侥幸的外逃人员,应当及早认清形势,逃亡绝无出路,自首才是归途。

到底畏罪潜逃意思是什么?

畏罪潜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胆怯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制裁而逃走,躲避法律追究。按照我国目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畏罪潜逃是可不能增加刑期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处于躲避法律追究,潜逃是人之常情,于是,不能将畏罪潜逃作为加重刑事处罚的条件。对关于投案自首,法律规定是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畏罪潜逃不是量刑的情节(潜逃期间接着违法犯罪的除外),普通不作量刑或从重处罚的依据。但潜逃后自首的依法依然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还能够免除处罚。

参考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意伤害他人躯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一条关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依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够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照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真的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够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续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所以讲当一个人触犯了法律,无论是否是有意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千万不要因为胆怯而畏罪潜逃,假如犯了法之后,可以有清楚的意识到公安局自首,还会被减刑,从轻发落。

来源:腾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