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天后分手 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
彩礼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差不多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给付彩礼的行为,尽管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据悉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具体事情是如何样的呢?退彩礼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和腾阅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
2022年7月末,王先生与李女士经过网恋平台认识。后两人互相添加微信好友。2022年7月31日,两人见面,因聊天投机,开始同居并谈婚论嫁。
同居期间,王先生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给付李女士,并经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
分手后,两人因三金及钱财产生争执,王先生遂于2022年11月起诉李女士,称其是以结婚为目的与李女士相识,依据民俗适应向女方赠送的三金钱财,现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要求李女士将三金及钱财返还。
被告辩称,三金和现金基本上与原告谈恋爱期间赠与其的东西,不应当偿还。其与原告分手是被迫的,本案不是附条件赠与,三金不就是彩礼,所以不应当返还。
2022年12月6日,魏都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还10000元并向原告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彩礼普通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
本案中,原告给付给被告的三金,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同意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原告主张的10000元款项的返还,被告辩称该10000元差不多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予返还。
思考到原被告相处时刻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0000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能够判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同意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民法典对于彩礼的解释
1、首先,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对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同意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能够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能够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一辈子活困难的,也能够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不能够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日子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日子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人;
3、所同意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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