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日起征信修复
最近有一条对于征信的消息,据讲从2023年5月1日起,将取消失信人,那个消息大伙儿依然特别关注的,下面大伙儿就和腾阅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3年5月1日起征信修复,2023年5月1日起取消失信人。
2023年5月1日起征信修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对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对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妨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方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方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修复的要紧方式
第七条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三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接受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一般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判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早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刻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能够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提早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彻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答应。
答应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情愿承担违反答应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早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经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讲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讲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答应书。
第二十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早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能够提早终止公示;对不予提早终止公示的,应当讲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早终止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地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事情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能够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治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答应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有意不履行答应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早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截了当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催促指导,发现咨询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舞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方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2023年5月1日起取消失信人
1月17日,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治理方法(试行)》,该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征信修复文件发布,能够贷款买房买车了”“有失信行为,还钱后3个工作日就可恢复”……近日,有关“信用修复”的消息在网上引发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出台的新规,修复的对象是失信信息而不是个人征信信息,“信用信息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所以上述传言均为不实消息。
依照《征信业治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上真实、准确的征信信息。换言之,征信不存在修复一讲。所谓的“征信修复”不仅达不到删除的目的,还会给信息主体带来安全隐患,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大伙儿关注的个人征信咨询题,不论是中国人民银行,依然各类金融机构,都提供免费、畅通的维权服务。假如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上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就能够直截了当找到金融机构办理征信异议,申请更正错误数据,或者前往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千万不要被五花八门的信用修复骗局所忽悠。
信用信息修复和征信修复,不是一回事!
首先关于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妨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通常公众熟悉的个人征信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一项服务。个人信用报告是客观记录个人信息主体的信用表现,反映个人信息主体借债还钱、合同履约和遵纪守法的事情。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投诉及诉讼权。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治理方法(试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方法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难看出,该方法中并未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改委下设“信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征信中心,两者不是一回事,信用信息修复不等同于征信修复。按现行法规和政策,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妨碍后,能够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而征信是对信用主体历史信用事情的客观记录,规范征信业和征信机构的相关制度文件中未提及“征信修复”,相关市场解读不准确。
来源:腾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