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10年,究竟是如何一回事?
近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李某与马某于2009年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201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某生育两个小孩,小孩现随马某一起日子。双方共同日子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于2022年4月20日诉至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称其与马某属于表兄妹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父亲与马某母亲系亲兄妹,李某与马某确系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虽然双方隐瞒近亲血亲关系的实情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二人的婚姻仍属无效婚姻。研究表明,近亲结婚后所生子女罹患遗传疾病的概率比正常小孩的概率高。表兄妹结婚10年究竟是如何一回事,尾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近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李某与马某于2009年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201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李某生育两个小孩,小孩现随马某一起日子。双方共同日子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于2022年4月20日诉至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称其与马某属于表兄妹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父亲与马某母亲系亲兄妹,李某与马某确系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虽然双方隐瞒近亲血亲关系的实情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二人的婚姻仍属无效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决宣告李某与马某婚姻无效。关于小孩的抚养咨询题,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两个小孩均由马某直截了当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法庭对小孩的抚养咨询题另行制作了调解书。
法官讲法
受传统“亲上加亲”观念的妨碍,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近亲结婚现象屡见不鲜。《民法典》明确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对于父母子女人规定。
婚姻是终身大事,应审慎对待。研究表明,近亲结婚后所生子女罹患遗传疾病的概率比正常小孩的概率高。故为了婚姻幸福和子女人躯体健康,缔结婚姻时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切不可有意隐瞒近亲关系而取得结婚登记。
表兄妹结婚10年相关阅读:
表兄妹糊涂结婚错生一双儿女,24年“婚姻”最终被判无效,有缺陷的儿子如何办?
来源:潇湘晨报
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让人诧异的是这对夫妻难道是表兄妹,而且两人还生下了一双儿女。最终,法院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但面对有缺陷的儿子,两人婚生子女人抚养现实又面临重重困境。
依照法律术语的准确表述,这是一起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据介绍,案件的当事人是陈某和黄某,陈某的父亲与黄某的母亲是亲兄妹。也算是讲,陈某与"妻子"黄某是表兄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但是1995年1月,两人却稀里糊涂地办理了婚姻登记,同时生下了一双儿女。
按照遗传学的讲法,近亲结婚的风险之一便是子女人健康风险。很不幸,他俩的儿子随着年龄增长,逐渐显现出一些生理缺陷特征。按照陈某在法庭上的陈述,属于全残。发现儿子有残疾后,陈某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遂想到与黄某解除婚姻关系,黄某不接受。因此,陈某便离家出走。今年,陈某将此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为条件,婚生女由黄某抚养,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抚养费。
毫无悬念,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咨询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在陈某、黄某的婚姻关系上,法官并没有太费周折。值得提醒的是,无效婚姻不同于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通俗地讲,陈某、黄某在法律上从来就没结过婚。
然而,在陈某、黄某"婚生子女"的抚养咨询题上,尤其是其儿子的抚养咨询题上,陈某、黄某浮现了分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人规定。"也算是讲,陈某、黄某的子女在法律上享受婚生子女人地位。
可是,陈某却表示,自己情愿放弃共有财产的分割,婚生女归黄某抚养,共有财产用作抚养费。然而,对婚生子,他没做出表态。而且,在法庭第一次开庭时,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不得已,法庭只好宣布休庭。休庭后,思考到案件的特殊性,为了更深入了解案情,承方法官便到陈某、黄某的户籍所在地了解、调查。在通过现场调查后,承方法官了解到,两人之子虽已成年,但系残疾人,日子不能自理,现在由黄某的母亲帮忙抚养。
通过调查,基于前述事实,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陈某、黄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至于陈某、黄某的儿子,尽管黄某最终拒不出庭,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儿子的抚养咨询题并且作出处理。思考到陈某、黄某的两个小孩一直尾随黄某日子,且黄某的母亲情愿接着帮助抚养,最终判决子女均由黄某直截了当抚养,陈某承担抚养费。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魏楚瑜谈春艳
来源:多特软件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