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时间:2022-06-01 12:45:05 推荐 4050

证监会5月31日消息,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发挥监管精神的引领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咨询责制度机制,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在规章层面确立了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咨询责的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别履行或者别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咨询责,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具体来看,在咨询责情形方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以下四种情形应当予以咨询责:一是在重大原则咨询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别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别力;二是该发现的重大风险咨询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咨询题别报告别处置,风险应对别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三是履行治理、监督职责别力,监管政策制定别审慎、市场准入把关别严、日常监管别尽职;四是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咨询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存在上述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妨碍的,应当予以咨询责。

在咨询责对象方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咨询责对象包括“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内咨询责有关规定,具体指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在咨询责机制方面,修改后的《规定》对咨询责机制做了框架性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应当咨询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咨询责的建议,开展咨询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依照调查事情,按照治理权限作出咨询责决定。

在与其他追责方式的衔接方面,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咨询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证监会指出,此次经过修改《规定》,进一步弘扬监管精神,确立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咨询责的工作机制,树立失责必咨询、咨询责必严的导向,为推动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进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