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 压缩部分公证办理期限至5或10个工作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现将《“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办公厅
2024年2月19日
“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
为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服务,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自202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标准,优化公证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办证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办证耗时长、多次跑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1.缩短办证期限。全面梳理公证事项办结期限情况,综合人员力量、软硬件设施、办证需求等实际情况,分类压缩公证办理期限,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事务),将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分别缩短至5个工作日或者10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公证机构采取创新申请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全面实行办理期限告知制度,明确高频公证事项办结期限,以告知单、公示上墙等形式对办结期限进行公示。
2.进一步精减证明材料。巩固精减证明材料清单工作成效,严格落实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明确“清单之外无证明”,有效杜绝循环证明、无谓证明。需要在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员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以公证机构清楚告知、当事人诚信守诺为基础,对于基本条件具备、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材料的公证申请,探索实行“容缺受理”,在当事人补齐材料并符合出证条件的同时及时出具公证书。
3.拓展“一证一次办”。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只要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实现当事人只跑一次公证机构即可办好公证书。在服务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推行“一证一次办”,大幅减少人民群众办理时间和办事成本。
4.推进“一事一站办”。鼓励公证机构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关联性强、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中办理,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互设办事窗口、互嵌功能模块、联通服务系统等方式,推动“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联办。推广“公证+领事认证”联办服务,实现涉外公证和领事认证“一次申请、一窗受理、联动办理”。
5.提升服务水平。指导公证机构加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做好窗口服务反馈评价信息收集和应用。优化服务措施,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通“绿色通道”“上门办证”等服务,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倡导公证机构开展错峰延时服务、预约全时服务和加急即时服务,解决上班人员没时间办证的难题。优化涉企服务,深入企业设立公证联系点或办证服务点,提供法律咨询、涉企纠纷调解、涉企公证事项办理等综合服务,为企业“走出去”、上市融资、股权治理等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
6.强化数字赋能。逐步推进省级区域内统一公证业务办证系统建设,畅通与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数据汇聚和信息共享。健全完善公证书在线核验机制,提升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在线核查功能,逐步实现与法院、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满足公证书在线核查需求。推广远程视频公证在偏远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定点场所应用,再遴选一批公证机构与我驻外使领馆合作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7.优化资源配置。探索通过机构合并、设置办证点、视频公证等方式,解决部分地区县域公证机构“小散弱”的问题,实现群众办理公证“就近办”。推动公证服务资源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等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拓宽人民群众获取公证服务的渠道。有序推进公证事项“跨省通办”,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探索更多公证事项一体化办理。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3月底之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梳理总结本地减证便民提速工作的基本情况,对照部署要求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认真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
2.组织实施(4月-9月)。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统筹公证服务力量,围绕活动主题细化工作措施,丰富活动载体,增强服务能力,努力实现办证途径多样化、办证流程最优化、办证材料最简化、办证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3.总结推广(10月-12月)。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进行总结,提炼固化、及时上报活动中的典型做法、事例和成功经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活动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报送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作为今年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研究好、部署好、组织好、实施好。要加强省级统筹,强化条块联动,加强业务指导和数据共享支撑。要注意处理好服务提速和质量平衡的关系,在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公证的基础上,高效推进减证便民提速工作。
2.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监督,对推诿拒办、无故增设办理条件、拖延办理、服务态度生硬冷横、执业行为失范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认真做好公证复查和投诉处理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公证质量和服务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发现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3.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活动情况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公证减证便民提速的浓厚氛围,使这次活动为党委政府重视、为社会各界知晓、为人民群众支持。
关于在公证行业推动
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畅通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研究制定了《“高效办成一件事”公证事项(事务)清单(2024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
对于本清单内的公证事项(事务),只要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当实现让当事人只跑一次公证机构就能办好公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本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公证事项(事务)范围。
各地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认真落实通知要求,通过畅通咨询渠道、线上线下联动、信息互联共享、优化送达方式等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获得感更强的公证法律服务。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
2024年2月23日
“高效办成一件事”公证事项(事务)清单
(2024年版)
一、委托
1.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2.农村房屋所有权委托
3.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4.其他不动产物权委托
5.动产物权委托
6.债权委托
7.股权委托
8.著作权委托
9.专利权委托
10.商标权委托
11.原产地地理标志委托
12.一般事务性委托
二、声明
13.放弃继承权声明
14.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5.商标转让声明
三、保证
16.保证书
四、公司章程
17.公司章程
五、出生
18.出生
六、生存
19.生存
七、死亡
20.正常死亡
21.非正常死亡
22.宣告死亡
八、身份
23.国籍
24.法定监护
25.指定监护
26.委托监护
27.因死亡户籍注销
28.因迁移户籍注销
九、曾用名
29.曾用名
30.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十、住所地(居住地)
31.住所地(居住地)
十一、学历
32.学历
十二、学位
33.学位
十三、经历
34.自然人经历
35.法人经历
36.非法人组织经历
十四、职务(职称)
37.职务
38.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资格
39.法人资格
40.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
41.非法人组织资格
42.职业资格
十六、无(有)犯罪记录
43.无犯罪记录
44.有犯罪记录
十七、婚姻状况
45.未婚
46.离婚未再婚
47.丧偶未再婚
48.已婚(初婚)
49.已婚(再婚)
十八、亲属关系
50.亲属关系(用于继承的除外)
十九、财产权
51.股权
52.著作权
53.专利权
54.商标权
55.存款
56.不动产物权
57.动产物权
二十、收入状况
58.收入状况
二十一、纳税状况
59.纳税状况
二十二、指纹(印鉴)
60.指纹
61.印鉴式样
62.签名式样
二十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63.不可抗力
64.意外事件
二十四、查无档案记载
65.查无档案记载
二十五、证书(执照)
66.证书(执照)
二十六、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67.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二十七、文本相符
68.文本相符
二十八、合同(协议)
69.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70.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71.离婚协议
72.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73.抚养协议
74.变更抚养权协议
75.劳动合同
76.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77.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二十九、公证保管
78.遗嘱保管
79.文书保管
80.电子数据保管
三十、代书
81.代书
三十一、咨询
82.公证事项咨询
83.公证事务及司法辅助咨询
84.有关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的咨询
关于压缩公证办理期限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研究提出了《公证办理提速清单(2024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清单”)。
一、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事务),各地按照本清单要求,将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分别缩短至五个工作日或者十个工作日以内。
二、各地可以采取创新申请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期限,鼓励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尽可能实现“当日出证”“当场出证”。支持公证机构通过告知单、公示上墙等形式对外公示办证期限。
三、各地要督促指导公证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和办证质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反馈办证进度,严禁拖延受理、超期办证、久拖不办。
四、各地要加强总结宣传,及时发掘公证服务减证便民提速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讲好公证故事,塑造公证为民良好行业形象。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
2024年2月23日
公证办理提速清单
(2024年版)
一、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证书)
(一)委托
1.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2.农村房屋所有权委托
3.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4.其他不动产物权委托
5.动产物权委托
6.债权委托
7.股权委托
8.著作权委托
9.专利权委托
10.商标权委托
11.原产地地理标志委托
12.虚拟财产委托
13.其他无形财产委托
14.人格权委托
15.身份权委托
16.一般事务性委托
(二)声明
17.放弃继承权声明
18.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9.商标转让声明
(三)遗嘱
20.处分财产的遗嘱
21.处理事务的遗嘱
22.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四)保证
23.保证书
24.保函
(五)出生
25.出生
(六)生存
26.生存
(七)死亡
27.正常死亡
28.非正常死亡
29.宣告死亡
(八)身份
30.国籍
31.法定监护
32.因死亡户籍注销
33.因迁移户籍注销
34.未做过户籍登记
(九)曾用名
35.曾用名
36.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十)住所地(居住地)
37.住所地(居住地)
(十一)学历
38.学历
(十二)学位
39.学位
(十三)经历
40.自然人经历
41.法人经历
42.非法人组织经历
(十四)职务(职称)
43.职务
44.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资格
45.法人资格
46.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
47.非法人组织资格
48.职业资格
(十六)无(有)犯罪记录
49.无犯罪记录
50.有犯罪记录
(十七)收入状况
51.收入状况
(十八)纳税状况
52.纳税状况
(十九)指纹(印鉴)
53.指纹
54.印鉴式样
55.签名式样
(二十)证书(执照)
56.证书(执照)
(二十一)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57.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二十二)文本相符
58.文本相符
(二十三)合同(协议)
59.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60.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61.离婚协议
62.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63.收养协议
64.解除收养协议
65.抚养协议
66.变更抚养权协议
67.扶养协议
68.赡养协议
69.寄养协议
70.遗赠扶养协议
71.劳动合同
72.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73.工伤赔偿(补偿)协议
74.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75.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二十四)公证保管
76.遗嘱保管
77.文书保管
78.作品保管
79.遗产保管
80.电子数据保管
81.物品保管
二、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公证证书)
(一)赠与(单方)
1.赠与(单方)
(二)受赠
2.受赠
(三)公司章程
3.公司章程
(四)婚姻状况
4.未婚
5.离婚未再婚
6.丧偶未再婚
7.已婚(初婚)
8.已婚(再婚)
(五)亲属关系
9.亲属关系(用于继承的除外)
(六)财产权
10.股权
11.著作权
12.专利权
13.商标权
14.存款
15.不动产物权
16.动产物权
17.债权
18.虚拟财产权利
(七)票据拒绝
19.票据拒绝
(八)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20.不可抗力
21.意外事件
(九)查无档案记载
22.查无档案记载
(十)保全证据
23.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24.保全物证
25.保全书证
26.保全视听资料、软件
27.保全送达行为
28.保全购物过程
29.保全现状
30.保全网页
31.保全电子邮件
32.保全即时通讯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
33.保全服务器数据
(十一)合同(协议)
3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35.房屋买卖合同
36.建设工程合同
37.著作权转让合同
38.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39.商标权转让合同
4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1.专利权转让合同
4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3.商业秘密合同
44.技术开发合同
45.技术转让合同
46.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47.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48.移民安置协议
49.污染防治协议
50.合作协议
51.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
52.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
53.其他组织成员决议(决定)
(十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54.借款合同
55.借用合同
56.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57.抵押贷款合同
58.担保合同、保函
59.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
60.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1.调解协议
62.和解协议
63.融资合同
64.债务重组合同
(十三)公证登记
65.挖掘机抵押登记
66.起重机抵押登记
67.矿山机械抵押登记
68.码头岸线抵押登记
69.收费权质押登记